我和我合伙人一起开了一个瑜伽馆,一共出资26万。合伙人40股份,我是60股份。现在合伙人提出,不再注资,我不再承担房租,员工费用等一切支出,主动稀释自己股份分红到20。也就是说,每月如果有利润,份她20,如果亏损,她不再承担,就转做投资。我有点搞不懂。这就意味,如果我一个人经营不下去,每月亏损,我把店转了出去以后,她是不是还需要得到我的转让费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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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这样的说法,你不要跟他签订这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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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合伙人还持20%的股份。
追问:那她既然继续持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的前提下,是不是每月的基本开销需要出?按照比例继续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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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的,合伙人还持2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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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