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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厂里干了八天,当时是中介公司把我们弄进去的,我们之间没有签劳动合同,他说矿离是一分钱拿不到的 我也不知情,试用期说一百五一天,但是跟厂里说法不一致,厂里说是一百 请问这个钱还能拿到吗?

劳动纠纷
2020-03-30 22:11: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如果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天数,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协助劳动者维权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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