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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迄今已有十余年。由于工资太低加上长期出差外地,我现已无力抚养和照顾我的小孩,因此欲另谋生路,于2004年3月2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领导却以我所负责的一项业务的款尚未收回为由,不同意我辞职。于是我准备让单位对我予以除名,单位领导说可以,但他认为我不经单位同意我将不能转走我在单位的个人档案和“三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各缴纳一半)。

证券投资
2004-04-13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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