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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商铺,承租人以拍租方式拍的6间后转租牟利。次承租人可否以比承租人高的价格租凭正在使用的商铺?(快到期) 承租人以拍租方式拍的政府商铺6间,全部用以转租,并未自用。次承租人于房屋为毛胚房是转租,装修自用。3年快要期满,承租人告知不再续租。就此问题几个疑问。 1、次承租人商铺作为冷饮、雪糕类型使用,装有冷库风设备(订合同前、装修期、营业执照领取与承租人有沟通)在已知我们装修投入前提下,承租人并未告知后期需要自用商铺不会再续租,这条是否可以可以属于隐瞒行为。 2、出租人(社区服务中心)已知承租人的转租行为,默认状态。6个月内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营业执照办理等都需要通过社区同意方可进行)这条是否可以作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合法转租行为。后期作为次承租人有没有优先承租权。 3、承租人告知不愿意续租,次承租人前往社区办事中心希望可以在上一个合同结束后自己租凭。被告知他们只认承租人,不承认次承租人。默认承租人转租行为,但是不认可次承租人的存在。是否合法? 4、承租人对商铺并无实际使用,社区服务中心默认其转租牟利的行为,是否合法? 5、实际承租人可否以比承租人更高的价格,取得合法的商铺租赁权?如过社区拒绝是否合法?以上请明确回答一下哈~如有明确法律法规更好。次承租人该怎么挽回经济损失?

合同纠纷
2020-03-29 20:14: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关系的存在,在同等条件下对所租房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实质是对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权利的一种限制。对于房屋承租人而言,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就一定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假若房屋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其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此可见,房屋承租人一旦实施了转租行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便易主。房屋优先购买权本为稳定房屋的持续使用行为和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利益而存在,房屋实际使用人一旦易主,这项法律规定就显得毫无必要。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对其利益不会有所影响,不能仅凭一纸房屋租赁合同便确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前提是实际使用行为,没有理由使得一个并非实际使用房屋的人,对房屋毫无依赖的人,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依然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的次承租人即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转租行为进行后,原本一个房屋租赁关系便会变成两个,一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一是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次承租人的。根据房屋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转租又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根本不知道承租人的转租的行为,更不要说是次承租人的情况。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一般说来,出租人只是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并不会干涉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什么人,更不会亲自去选择次承租人,与其签订合同,否则,就不是转租行为,而是租房合同的转移了。但无论是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次承租人都是与承租人签订合同,都是从承租人手中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不直接与房屋出租人发生关系,可以说选择次承租人的是承租人,而非房屋出租人。可见,若让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显得不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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