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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qq跟领导和人事提出离职,在把文接交接给领导以后,去人事处办理离职,因为人事说当日工作时间只能算到1点(当时3点还在继续办理离职)并且离职工资人事给我计算发放的数目我认为不合理,协商无果,所以拿回离职材料,并跟直属领导汇报办理离职出现问题,继续在公司上班,让领导安排工作。人事授意领导不再安排工作,并在下午4点30左右将我提出钉钉考勤群,导致当日无法正常考勤,后我报警处理,证明我无法打卡。现在我没有离职记录也无法再考勤上班,应该怎么办?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公司赔偿n+1吗?并且足额支付3月份工资,3月上到28号,连上两个周六上了22天。

其它综合
2020-03-30 06:29: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注销如果解雇,只有n的补偿,没有+1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雇,才是n+1,违法解雇才有2n现在如果不签b公司合同,法律上最多是n,你可以谈到n+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要求足额支付三月份工资,但因你个人申请离职是没办法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追问:因为人事说28号只能算到下午1点上班(但实际一直在上班)所以不认可没有继续办理离职,并拿回离职交接材料(其中纸质离职申请从未提交过,只是qq提出),公司直接将我踢出群,无法考勤,这样也不能提出赔偿吗?我现在没有离职证明也没有办法考勤,我该怎么办呢?
    解答: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双方离职的话,依据双方劳动合同来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