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帮我的一好友咨询。她的爱人与一位已婚女人保持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已经很长时间,那女人去年怀有身孕,而孩子的父亲却是她爱人。那女人的丈夫也知道孩子不是他的,而是那女人在外面与他人所怀孕的。她丈夫对她说过当时有让那女人将孩子打掉,可是那女人却很固执不愿意,所以将孩子留下。我的好友至今年才真正的确定那女人所怀的孩子是与好友丈夫所有的,而且离预产期只有一个多月了。她现在很迷茫,所以希望您能尽快给予帮助,谢谢。

刑事案件
2004-04-08 18:19: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你的好友无权要求对方终止妊娠。
    2)“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是一般性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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