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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给女方买了金首饰,如果不在一起,女方这个首饰能归还吗

婚姻家庭
2020-04-02 10:24:24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您好,礼物是否要返还,是要结合财物的性质、赠与时的意图以及财务转移的情况等来综合考量的。如果是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意图赠与价值不高的一般财物,如服饰、鞋包、首饰等等,因财物已经交付,赠与完成,即使分手也不能要求撤销、返还财物;如果是基于结婚的意图赠与价值高昂的求婚钻戒、车辆、房产等,后因两人分手,赠与可以撤销,财物是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由于我对您的详情了解不足,可能暂时无法做出全面的回答,建议您最好是向律师当面咨询,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 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 可以依法协商进行退回!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可以,但要起诉,对方自愿归还除外
  • 你好,法律规定是可以归还的,
  • 你好,有说明这些金首饰属于彩礼吗?有的话可以要求全部退还。希望我的回答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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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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