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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原告对第三方欠被告钱进行保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第三方仍然向被告付钱,法院执行局冻结第三方银行账户,现在第三方提出异议被法院采纳,裁定执行局不能冻结第三方账号。原告认为不合理吗,有证据吗?法院现在让原告提供第三方向被告付款证据合理吗?原告如何将第三人增加为被告?

婚姻家庭
2020-10-02 06:58:1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第三方是私人公司,这个情况下的财产保证很难执行。收集证据更是难于上青天。
  • 你好,你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

    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二、事由

    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三、起诉期限

    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四、范围

    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   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就是冻结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于保全期限应当是一致的,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以法院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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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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