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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建设单位,当初与总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协议,其中并无消防施工的项目,由我们建设方直接与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签订消防施工合同那个,并在当地消防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目前消防队已不管验收工作,交由城建局进行相关消防验收,城建局说当初施工许可证上并没有消防施工单位的备案,消防验收必须提供总承包方与消防施工单位的合同才予以消防验收,这样是否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们建设方这种发包行为在消防没改制之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防属于专业分包,可以由建设方单独分包。

合同纠纷
2020-03-27 16: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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