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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40年前,有兄弟三人,老大结婚分在东厢房,老二结婚分在西厢房,老三结婚就和父母住在五间正房,后来老三结婚不久就和媳妇还有老大夫妇一起去了新疆,一去就没有回来,期间老二夫妇侍奉二老10几年,二老先后去世。老三没有尽到任何赡养的义务,也没有支付过钱,在98年间,老三夫妇曾从新疆回来询问过房子的问题,但由于老大不让要房子,他也不了了之。现在随着老二年纪越来越大,他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现在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是老二的名字,房屋所有证是老三的名字。 请问老二需要做什么证明,才能保证房子将来可以作为遗产有自己的子女继承。

婚姻家庭
2007-01-17 2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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