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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2月8日在北京租房,租期合同为一年,付三押一,合同规定如我违约即扣除押金,我已付了三个月(到5月7日)房租及押金,但因有特殊原因4月需离开北京,所以我于4月3日通知房东要求退房,并希望退回一个月租金。但房东拒不付款,理由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但合同并无此规定。

民事相关
2004-04-06 0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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