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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婚前在外地购了一套房产,现在去世了,我父母愿意放弃继承权,让我嫂子继承,我能在当地的公证处为父母办理放弃公证,交由嫂子去成都办理继承吗?办理继承还需父母一起吗?父母在当地做的放弃公正书拿到成都可以吗?

继承
2020-03-27 14:21: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必须要你父母本人到场,否则没办法办理。
    追问:父母公证了放弃继承权、把公证书交给嫂子她拿去成都办继承过户可以吗
    解答:这个你要去问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看他们的办事流程有没有要求。
  • 不可以,必须你父母亲自办理公证才可以
  •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 你好,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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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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