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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一老人无儿女,想要收养儿子,收养对象已结婚生子,收养需要什么程序,收养关系是否能成兰

婚姻家庭
2020-03-27 13:54: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收养关系产生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有何不同?  《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收养与抚养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而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这种抚养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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