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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洪某去 “理发店”剪发,店主姜某用剃刀正为其刮胡须时,突然一声巨响,洪某遂昏迷过去 案情:洪某去 “理发店”剪发,店主姜某用剃刀正为其刮胡须时,突然一声巨响,洪某遂昏迷过去。原来,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大客车时,发现对面东风车抢道超车,为避免相撞而急转弯,却一头撞进理发店。 理发店坍塌,姜某被砸伤,洪某被瓦块打晕,且姜某因受突然击打,其剃刀将洪某耳朵割去半只。经交警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存在重大过失,东风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运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东风车系个体户王某所有,当时由其雇请司机吴某驾驶。理发店为陈某所有。现洪某、姜某、陈某欲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问题: 1、本案三原告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人? 2、原告可以将哪些人确定为被告? 3、本案被告为何种类型的共同诉讼人? 问

民事相关
2020-03-27 17:5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