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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19年6月24号开始休产假,休了178天,我到12月21号来上班,要求公司给我发放产假工资,公司给我发了17400,今天告诉我,他有多发给我钱,生育津贴只有10053,现在多了钱7000多块钱,现在多余的钱,需要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我在深圳上班

民事相关
2020-03-23 14:31: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n
    追问:生育津贴是只给了98天的,但是我实际上是有休178天。这样就是天数也是不对,我该怎么办?他要扣我的工资
  • 您好,那您月平均工资多少,这个不合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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