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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午饭后,教师组织幼儿上楼午休。在上楼梯时,该幼儿不小心摔倒,造成鼻子正中摔伤,后送往医院缝合5针(美容针)。该幼儿4岁,平时好动、活泼,当时情况孩子自己告诉父母“我抓着楼梯扶手,还排在队伍最后”,因此不存在“教师没有组织好”。后幼儿园领导和教师先后多次

建筑工程
2004-04-04 23:26: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幼儿园对学生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幼儿园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所以,不管幼儿圆是否是营利性质,都负有监管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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