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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女,农民,正常劳动力,66岁,因输气管道爆炸受伤,右手骨折,伤残9级,赔偿时扣除了务工费,请问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20-03-26 04:21: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这个伤产鉴定了吗
  •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需要先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鉴定的结果可作为赔偿的依据。
    具体划分2.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2.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2.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2.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2.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2.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2.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2.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2.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以上可以参考。具体可以试试到p/法律咨询吧询问赔偿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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