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我想咨询,我2011年房屋被政府城投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以旧城改造拆迁了,开发商品房,当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以房还房,两年内还房原位置,两年后为还房屋,过度安置补偿上浮100%,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履行还房约定,期间有达成几个补充协议。2015年7月,通过仲裁委达成仲裁调解书(约定2019年6月30日还房),期间过度安置补偿分期补偿到位,2019年6月30日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安置补偿费了,他们的理由是,现在房子无法修建,合同履行不力,标的物尽失。现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之前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和后面的几个补充协议。 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和判决解除合同?谢谢

其它综合
2020-03-20 07:10: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