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
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
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
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