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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20-03-16 11:05: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你同学的公司这么做,就是变相的将试用期约定为一年,法理不容!(法律岂能如此被个人轻易更改)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关于500元扣款:你同学没有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应该说是有过错的。但用人单位是否能处以罚款、500元的数额是否合理和处罚的程序或许可以商榷一下。你同学或许能寻找到理由撤销单位的处罚500元的决定。首先,企业处罚员工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公示。通常的做法是让新人阅读,并签名以示阅读过(免得日后不承认阅读过。不知对你这点是不是有所启发呢?呵呵)。如果你的同学直到处罚发生前,都还不知道公司有处罚制度的存在,那么该处罚制度对你的同学没有约束力。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无效。还有,按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是要经过此程序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次,企业对员工罚款一般都会以相关的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为依据的。不知你同学的公司在处罚500元的决定时,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呢?还是依据公司领导的突发奇想呢?如系后者,无效。最后,如果处罚作出时,该公司没有给你提供抗辩的机会,处罚决定也无效。“有没有法律依据?”惭愧呀,在本人有限的知识里,上述的这些内容,很多我都提供不出它们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现行有效)。不过这些跟仲裁员、法官说,他们都会理解其中的法理,但是跟用人单位说,也许有用,也许没有用(装糊涂)。关于辞职:该条款/附近并没有违法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通常合同中有此类条款的话,劳动者想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是不会无条件答应的。建议你同学仔细想想,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尤其是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什么都不用赔。如何不存在该情形,不妨劝你同学暂时忍一忍(现在没有此情形不代表将来也没有呀),冒然解约要赔付的金额的确不小呀;再说了,现在的就业形势也比较严峻,工作这么难找……忍一忍,风平浪静,也成人上人。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法律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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