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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吗?

知识产权
2020-03-18 20:32: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为牟私利假冒注册商标四人分别被判刑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替换原商品的注册商标后,将商品进行销售以获取更大非法利益。近日,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王某、张某、杨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白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缓刑,并处罚金。白某某、王某分别系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登封县级和许昌地级总代理商。2016年年底,白某某的朋友张某在电话聊天中得知其代理销售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十月馨”保健品,收入可观。张某也欲销售该产品,但该产品局限代理商向厂家购买的“十月馨”只能在代理区域内销售,两人便商议如何跨区域销售而不会被厂家发现。在2017年3月的一天,张某得知社会上有些人用换包装盒进行销售的方式,在做另外的保健品业务,便开车到河南省登封市找到白某某,还联系王某一同吃饭,在饭桌上张某把知道的消息告诉他们。于是,三人商议如何在大范围跨区域销售“十月馨”保健品,便决定自己做包装盒然后替代原来包装进行销售。王某当场表示,可以为白某某提供保健品货源。在2017年4月,白某某通过淘宝网联系到浙江省苍南县做包装生意的杨某,并将“十月馨”包装盒样品邮寄到杨某处,以17000元的价格委托杨某加工、生产“十月馨”包装盒21000件。随后,白某某与张某先后购买裹包机和激光打码机准备自己生产“十月馨”包装。同时,王某利用其“十月馨”河南许昌地区总代理身份,以70元低价从河南总代理处购得许昌地区销售的金装“十月馨”孕妇保健品,以90元的价格交给白某某。这样,白某某便在登封家中,组织自己的家人对从王某处购来的金装“十月馨”更换包装及销售批号,后白某某再以130元的价格交给张某销售。张某以180元至210元的价格交给“郑州飞儿”进行返点销售,售往全国各地,一部分通过零售在河南销售,总计销售金额522320元,非法获利10万元。白某某、王某、张某分别获得不等的非法所得。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某、王某、张某三人共同实施了通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方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显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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