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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的刘某因身有残疾且独身一人,一直与大哥一家共同生活。大哥去世后,刘某的大嫂及侄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了所居住房屋的产权,并很快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外地人张某。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的要求,遭到了大嫂和侄子的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将大嫂和侄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27年,已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在讼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原告大哥的死亡而被剥夺。法院判决确认了刘某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时责令二被告不得妨碍刘某在该房内居住。这个案件有判决书吗

继承
2020-03-16 1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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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