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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为某民营企业在沈阳的办事处(从没在有关部门办理过任何手续,暂叫办事处),我于1998年11月到此单位做营销工作,合同续签到2005年,今年2月,公司以我未完成公司2003年所下的任务70%为由,下书面辞退书,但实际我已完成任务的75%,也就是说辞职书不成立(上面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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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9 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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