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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为运行车辆,因疫情影响,迟迟不能结案得不到保险公司赔付,对方车辆非本地车辆,车已修好,对方车主要求我为他垫付修理费,让他取出已修好车辆,不然就要起诉我,找我赔付停运损失,我方车辆保险为全保,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他起诉我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20-03-16 16:59: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看在机动车保险中的任何险种,对于出险的赔付都是限额的,除了交强险是固定统一的赔付标准外,商业险都是用户买多少额度的保险,那么出险时,保险公司 就按约定赔付多少。
    其次要看车主承担赔偿的数额是否比购买的交强险的限额,再加上商业险限额的总和多,如果车主向对方所承担的赔偿比保险总赔偿的数额多,不足的部分就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 车险的理赔支付垫付,是交强险的理赔项目。根据交强险的条款和条例的规定,可以向第三者受害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垫付)抢救费时,需提供:交警出具的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伤员的疾病证明书、抢救费用清单。还要驾驶证和行驶证。
    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会按交强险“无责”的情形支付,最高只能支(垫)付1000元的抢救费。所以为了能让保险公司尽早的多支(垫)付抢救费,应要求交警在“支(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中特别注明,肇事机动车是否负有责任。(事故处理早期,交警不会明确写负什么责任的,但写清楚“负有一定的责任”或“负有次要以上的责任”等字样是可以的)这样,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交强险“有责任”的情形,最高支付10000元的抢救费。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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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