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如果借款事实能够认定则可以主张在遗产里先行给付。剩余遗产再行分割。
追问:老父亲在2000年母亲去世时曾口头分割了房产,把一套在北行辽宁大学对面的房子给了女儿,说将来父亲去世时大的一套房子给儿子(北陵西门)并让儿子看情况补给姐姐一些钱,因为北陵的房子100平。事后儿子儿媳趁姐姐不在沈阳劝说父亲卖房要用钱,曾经两次找人假扮女儿去公证处办理手续,均被识破。没法只能通知我回来办手续(当时的工作人员当着全家人的面说出的经过)事后父亲让儿子写了一张欠房一间的字据,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换成了借房款的借条。老父亲在最后把三张借条拿给我,是怕我吃亏,也是怕他不让我居住父亲的房子。老父亲的意思是当年他们卖掉的那套小房子已经增值到50-60万/套,因为地理位置好双学区房,而现在北陵的这套也就值70-80万/套,那么他们的借款和房子价格的一半价值基本一样了,所以老父亲才把借条给了我,并告知如果他们不仁就去法院。现在是儿子想和女儿平分北陵的房子,但是房子中间有啰乱卖不掉(里面还有一半是奶奶的,奶奶共有五个子女,只有爸爸去世了,其余的弟弟妹妹都健在)所以卖房费劲,我现在离婚,没工作,租房子住,我想回北陵住合法吗?
解答:具体的事情经过最好能够见面沟通。这样有很多细节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