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多年未使用可以收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情形有:
(一)无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后又未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五)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六)应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