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深圳;
薪资:3500底薪加业务提成;
1、1月11号公司开始放年假,1月12日至1月24日算员工事假,不发放工资。(1月11号前,按照26天制,上多少天班给多少天底薪),请问是否合理?
2、由于疫情原因,公司通知推迟到2月10号上班,员工们从老家赶到深圳后,在2月8号下午公司通知再推迟到24号复工。(期间口头通知大家在家正常办理业务,领导表示3号至23号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但是在3月11号计算2月薪资时,公司领导说:2月3号至2月23号没有来公司上班,所以一分钱工资也没有。公司也没有出文件说要给工资,并且说咨询过律师,这个期间不给工资是正常的。请问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我们是否可以申请2月3号至23号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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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做法违法,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可考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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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有违反劳动法,因为劳动法上没有规定。如果在深圳就违反了当地对劳动法解释:工资必须当月发放,不可超过约定日期,如遇节假日可提前发放,如果顺延可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没有约定,工资最迟在次月七次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12日。你可以选择辞工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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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情况下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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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