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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雪亮犯诈谝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二,被告人俞雪亮违法所得人民币404250元,予以追缴。 祥细情况为:于雪亮将收到的煤我公司的煤炭经如

损害赔偿
2004-03-28 23: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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