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李某、赵某3人各出资30万元设立了天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赵某分别是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经理,李某同时兼总会计师。1998年8月,公司修改章程,李某与赵某不同意,而张某认为自己是董事长,于是修改了公司章程。自此3股东貌合神离,赵某在经理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但在1999年1月病假1周,张某以此为由解除了赵某的经理职务,由自己兼任。1999年8月,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因经济来往欠债10万元,张某用公司财产为其子个人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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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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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