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因缴纳期限未届满而未实际出资,不属于前述范畴,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追问:您好律师,认缴制公司,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这种几率有多大,我看到很多需呀承担责任,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有了这点疑问,希望得到您的看法意见辛苦您了
追问:您好律师,认缴制公司,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这种几率有多大,我看到很多需呀承担责任,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有了这点疑问,希望得到您的看法意见辛苦您了
解答:从你描述分析,情况大致如下:1.最初你实缴了5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此时你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2.其后增资,你认缴1100万,但因为认缴期限未届满,你仍然只实缴50万,另1050万待期限届至时缴纳。3.认缴期限届至之前,你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你的问题是,你是否需要对转让股权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这样吗?
追问:公司经过两次变更增资完后全部变成认缴1100万。
您说的对,我担心在认缴制下转让后还需要承担责任,转让协议按照工商模板,然后转让后如果对方出现新债务还有责任吗,还有一元转让有影响吗?
解答: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原股东对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元转让”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