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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9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单位邮件提前40天同意续签,劳动者也邮件答复同意。但后来至今,劳动关系存在,由于公司人力工作疏忽,未与劳动者形成书面纸质签字版和公司盖章的合同续订通知书。请问是否合理?如劳动者近期或者未来一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二倍工资赔偿?可以的话,赔偿日期从何开始,劳动仲裁部门是否支持?谢谢!

其它综合
2020-03-07 1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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