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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火车站安检员(24小时通车),在疫情期间,一直根据领导安排工作,次次未迟到早退,更没有休假,上班情况是 上白班,隔天上晚班,在休息两日,现在疫情期间,公司让我们先休假,可我们没有休假,然后在统一将我们所有员工工资扣除20%,请问这个合理么?

其它综合
2020-03-08 21:14: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位要求员工放假,属于单位原因,单位不能要求你们以后用年休假或假日来补这段时间,并且单位还应该支付你这一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工资,和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
    只要你们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单位就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
    你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一般扣工资会有下面三个情况:
    1、出勤天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天数,这个要按照基本工资除以应出勤天数再乘以请假天数,得出应扣除的工资;
    2、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惩罚条例(比如打架、旷工、质量事故等),具体的金额根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3、绩效扣分,一般公司的工资体系里会有绩效工资,也就是拿出一部分工资,根据绩效评价来发放,只有达到满分才能全部拿到,这个具体要参考公司的绩效体系是怎么构筑的;
    若企业扣工资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获得自己应得的工资。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