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五年前我上初中的时候,被同学用棍子击打过头部,当时造成了脑震荡和脑出血。
当时是在校方的介入下没有经过法律渠道私了的,同学家长赔了一些医药费,也就这样结束了。
但是他当时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后遗症,我每次只要一累到就会头部百会穴疼痛。我想起诉他进行赔偿,请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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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有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您这种情况有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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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如果协商时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再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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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是可以诉,但是你现在说的问题是否是当时后遗症需要鉴定。另外,时隔五年诉讼时效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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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