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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在2003年7月购买了上海莘庄地区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是开发商的保留房是现房),首付20万并和开发商及兴业银行签定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合同上开发商要求在两个月内付清余款(否则有权收回房屋)并和兴业银行签定了贷款协议(该银行和开发商是合作

损害赔偿
200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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