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未按照
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的,一般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是在疫情期间,租客由于疫情期间无收入的,无法支付房租的。
根据2021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疫情期间租客无法缴纳房租的,属于
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租客可与房东重新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及继续履行合同延期支付租金、减免租金等内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