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以 上三休四,上四休三,以每月二十三号 截止下月二十二号 的形式来上班的,正常出勤为十五天,一月二十三 到 二月二十二号 其中排班为 十四天, 里面还包括二十六,二十七 两天法定节假日,还剩十二天的正常,本月正常加班为六天 到发工资却只有三天的正常加班费,考勤上的加班也被改动 消除了三天加班,公司那我们的加班 来补满 正常出勤的十五天这样合法吗 ,本月的排班 本就不满十五天 而且还有 两天的法定节假日 再为通知的 情况下 扣除正常加班来 填满 正常出勤 这样做 对吗 符合劳动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