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年1月3日购买了一份保险,接触过程中,业务员服务热情,(知道我有两个孩子)她告知:她们保险公司有一个活动,同一投保人购买多份保险,第二份开始保费可以少交一年。我也跟她说了,要给两个孩子买保险,但因为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考虑到经济情况,想要到年后购买。随后她来过我家几次,并告诉我优惠活动18年12月底就会结束了,当时我并没有同意买。后来该业务员又告诉我,她特意跟公司说了,帮我多争取了几天时间,活动可以延续到1月3日,又说钱可以让她们公司帮我垫付一下,等我方便时给就可以了。听她这么说我就买了保险。可是到后来在给第二个孩子买保险时(3月份)我了解到,这个活动并没有结束,她之前那么说只是为了让我早点买保险,所谓的公司垫付也是假的,应该是她自己的钱,而且在我交了保费后,她也要求我一个月之内把钱还上的。在4月份手上资金宽裕,在给我自己买保险时因为超过了三个月,不能享受活动活动(同一投保人三个月内购买多份保险,第二份开始可以享受少交一年的活动),这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向该业务员追究吗?

交通事故
2020-03-01 18:56: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