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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2月24号在×公司上班至2019年12月27号,公司于我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因要求我做假账拒绝,老板让我把几家公司的账交给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导致我现在在家,这种情况要求提供什么证据可以获得赔偿?

劳动纠纷
2020-02-29 09:52: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你所述,你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选择,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综上,你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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