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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号生宝宝,休产假,2019年12月16日同老板说好休到过完年2020年2月3号上班,因为疫情的原因推迟上班,那么我现在这种情况老板说当我继续休产假,而且老板说社保激费只能帮出2个月,第三个开始我自己出全部社保费用,并在生育津贴里面扣!这样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20-02-24 11:15: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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