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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租了一个房子,押一付三,租的时候讲好了是只租半年,但是合同上房东写的是一年租期,他当时说后面不续租就可以,提前说一声就行,现在年后了,之前换了一个房东也说明了这个情况,他也认可,现在不认账了,要求续租,不然就要丢东西了,我现在在老家,疫情期间到不了租房那里,房子是提前一个月交租金,现在是第五个月,请问之前交的三个月房租有效吗?有效的话这个月应该是可以继续住的,毕竟我交了季度的房租,这个季度的房子是3月25号到期,他丢东西是否合理?如果按照合同,我押金可以不要,但是房子已经交了三个月的租金了,不允许住了吗?那这样不就相当于是押二付二了吗?

合同纠纷
2020-02-26 02:04:0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们马上给您解答。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 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 合同没有到期可以居住的。
    追问:但是我这个月25号该交下个季度的房租了,因为之前说好的只租半年,后面更换的这房东在这个情况下不认账,我不想再交钱了,押金我可以不要,目前的情况我是否可以居住到3月25号之前呢?
    解答:你交的多久的租金,就可以住到这个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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