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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进入公司工作,任职招生副校长实习生岗位。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当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岗位缩编。从1月27日起就复工在家办公,期间无休息,一直持续到20日上午。由于疫情原因在家办公,公司提出为保留岗位和正常运营,2月底薪根据绩效按比例发放,最低0薪资,与此同时在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违背了薪资调整的原因,其次直接影响到个人绩效。而且公司从入职开始并未为我缴纳应有的社保,每天超额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合同纠纷
2023-02-20 22: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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