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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我在两年的再审期间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后又分别邮寄了两封挂号信询问此事,都没有回复。2009年1月9日,我又给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这些我都有邮局的查询回单,证明法院已收到了我的邮件。由于我对以上法条不太理解,我不知我的再审期限,是否应从我向法院邮寄《民事再审申请书》时起中断?邮局这些查询回单能作为证据证明我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吗?谢谢! 我采取向法院邮寄《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方式,是因为我没钱买火车票到济南、北京去亲自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索取已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回执。请问专家,象我这种情况,应采取什么方式,来证明我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合同纠纷
2009-01-31 11:37: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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