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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 由于某公司与我村民小组(该小组少数村民以要回祖宗山为由),将我们原生产队管辖范围内,原生产队在1962年由县政府发给我们的山林权属证书,由于近我们村庄周围被列为自留山,种有油茶、八角、竹、用材林一百多亩。 该公司在与村民小组少数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就开好防火路,未经我们组村民同意,对地上财物没有半分补偿,并没有占用林地的批文许可证,就请人放火烧毁砍伐,开垦种植,导致我们组的合法权益被侵。 为此我们组在追讨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去年向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接近尾声。 现在我想询问一下: (1) 由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按《森林法》的规定:对违法毁林开垦罚种1—5倍补种的产权今后归谁所有? (2) 违法者占用我们的林地已成事实,导致了我们组大部分村民失业,时间很长,我们提出要求要他们承担失业保险安置费用是否合理? (3) 由于他们的违法行为致使我们一百多村民造成生活困难,要求他们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可依吗?

刑事行政
2009-01-31 08:53: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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