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600平米三层的楼房主体工程已完成,但经建设局鉴定结论:\\\'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差,二层主要承重构建混凝土严重受冻,造成结构承载力及抗震性能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我已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法院进行调解要让工程承包人来维修。这样做能把不合格的混凝土建筑维修合格吗,我该怎麽办?我理解不了这个结论下要坚持什么原则,国家对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有没有强制规定。
敬请给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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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调解结果是不能接受的,那当时为何要愿意调解并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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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经济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进行维修的考虑,但明显法院会遇上另一个问题,即维修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吗?如达不到,危房责任将来谁承担?一个小技巧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维修可考虑,但必须先请设计单位或者鉴定单位评估一下维修的现实可能性,如问题很大,鉴定单位根本不会接受委托,那么,仍然固执的考虑经济原则是否可行?另外,维修的标准和合格问题国家有规定,咨询一下设计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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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