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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小学二年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老师要求组织外出活动需要提前跟老师说明。但是学生在外出活动时没有联系老师,结果孩子在擦玻璃时。从板凳摔下,造成左脚骨折,孩子母亲要求学校赔偿, 请问,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还有孩子的监护人是谁,该监护人在本此事件中有什么过错,承担什么责任。

婚姻家庭
2020-02-19 17: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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