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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丁在担任业务负责人期间,又与他人合作开办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反对。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但只退给甲20万元了事,甲应允。半年后,甲妻见合伙企业生意红火,遂向乙丙丁提出甲不退火,并将2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甲谈谈再说。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⑵丁另开办另一个运输公司是否合法? ⑶甲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⑷甲妻的行为能否恢复甲的合伙人身份?

合同纠纷
2020-02-22 13: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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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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