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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中,如果男方拿房产,需付给女方费用总计60万,约定男方只能先支付40万,一年后支付10万,两年后支付剩余10万。如果男方非要加上一个条款是如果他失业了就不再付20万尾款,请问这种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意义。

民事相关
2020-02-18 16:16:58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作为女方,为了维护您的权益,您不应该同意该条款,您要知道这一项对于男方来说是操作的。
  • 您好!是有效的,您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 你好,约定不违法法律就是有效的
  • 加条款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
  • 双方同意就可以有效力的
  • 你好,你们自己协商的双方同意即可
  • 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该条款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 建议拒绝男方添加这样的约定。
  • 房产分割必须是明确的,附有支付条件的条款违背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没有法律效力。
  • 您好,这样的条款是会损坏你的个人利益。
  • 您好只要你们双方是同意的签字了就是可以的,就是有效的
  • 你好,建议和我们咨询您的法律的问题,可以帮到你,关于您的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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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