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今年21岁了,上大三,因为我的名字的谐音很不雅,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导致我因为名字有点自卑,我去当地派出所改名字,人家直接说成年后不能改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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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改名字的权利,你去办理改名,可以请家长陪同前往派出所,向警官提交书面的改名申请,说明改名的理由,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办理改名的。有几部相关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2、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变。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或学校证明即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即可,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以前那样需要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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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法协商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可以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到法院起诉维权,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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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姓名权,是您的基本权利,依法是可以变更的。如果派出所不受理,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科申请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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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民事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适合双方的途径去解决,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处理,处理时注意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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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