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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向银行贷的款。2018年10月30日申请的仲裁。2018年11月1日下的仲裁通知。2020年2月13日收到仲裁通知。 当时贷款的时候,主贷人牛厂已经倒闭了,他把我们几个叫过来帮忙。说帮一下忙吧。只是走一下形式,跟银行的说好了。不然的话就走法律程序,起诉你们。我们几个也没有好的办法。都是亲戚,于是就担保了。担保的时候是分开做的(不是一天)。我们5个人分了3次。先去了1个人,中间去了3个。最后去了一个。最后去的做过担保。一出银行主贷人,法院将他拘留了。

其它综合
2020-02-14 09:19: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那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主贷人被拘留应该是法院强制执行让他还款,属于执行阶段的司法措施,如果他能把钱还上,其他几个担保人跟着也没事了。如果还不上,担保人也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追问:我的意思是,牛厂已经倒闭了。担保上资金用途还是养牛。另外,主贷人办完贷款的当天,也就是2018年1月30日。被拘留了,跟银行签的合同已经生效了吗?还有明知道还不上贷款,还让我们几个去担保,走手续。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法?还有时间上为啥2018年11月1日的仲裁通知书,到2020年2月才收到。安阳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下发以后,也不需要担保人在为自己辩解吗?主贷人因别的案子被判刑2年半。今年6-7月份就出来了。
    我的疑问挺多的,又不懂。
    是不是我们就是被动的,这几个人也确实拿不出来那么多的钱,一般下过仲裁通知多久法院开始找我们。我们也想为自己辩解一下。银行是受害方,同样我们也是。
    多谢您的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