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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90岁,其二儿子于17年未因病身亡。现涉及到二儿的女儿要代位继承我父亲于17年2月死亡后留给我母亲的存款,起诉至法院。但我父母均在世时曾留下遗嘱:先去逝的存款份额留给在世的。在世的再去逝,子女才可平分继承。 该遗嘱因我父亲手抖,不便书写,故委托所在干休所政工干事代书的。签名是本人签的。但对方律师找出一份我父亲十多年前一份签名,与遗嘱签名不一致,而指疑整个遗嘱不成立。后来法官征求我们意见,能否做笔迹鉴定。我未敢应允。原因是我父亲签名,因为手抖,与正常书写有走形。笔迹鉴定能否认可,设把握。 回家后找到了父亲写的通讯录本,及手抖后的一些签名。如去鉴定能否认可。有多大把握。

继承
2020-02-13 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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